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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第 二 題

📖 題組:
一、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訴願法與營造業法等相關法規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二)

若認為內政部營建署所作之行政處分不妥適者,應向那個機關提起訴願?(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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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訴願法》第4條關於訴願管轄機關的層級劃分規定。判斷原處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的組織位階為內政部所屬之中央三級機關,依法應向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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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內政部營建署所為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機關認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我國法律與命令之名稱應如何定之?並就建築管理相關法規各舉一例說明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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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法律與命令之名稱」,應立即反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與第3條的明文規定(法律4種、命令7種)。解題關鍵在於精確列舉法定名稱後,必須結合「建管行政」專業,正確對應提出現行實務上的法規名稱作為實例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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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法規名稱之訂定,係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以確立國家法制之層級與規範體系。以下分述法律與命令之法定名稱,並佐以建築管理相關法規為例說明: 【論述】

小題 (三)

請說明行政執行原則及執行限度?(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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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行政執行原則及執行限度」,應立刻聯想到《行政執行法》第 3 條之規定。答題時需將該法條拆解,點出「公平合理」、「兼顧公益私益」,並將「執行限度」對應至行政法上的核心帝王條款——「比例原則」(適當方法、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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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行政執行原則與執行限度之法源依據為《行政執行法》第 3 條,其核心在於落實法治國之「比例原則」與「利益衡平」。 【論述】 依《行政執行法》第 3 條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具體拆解如下:

小題 (四)

何謂主任建築師?(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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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非常規名詞時,應先在腦海中掃描現行《營造業法》第3條的名詞定義。若發現無此法定名詞,須敏銳指出其為『舊制或實務俗稱』,並立即將其『轉譯』對應至現行法中的法定名詞(專任工程人員),再依法條定義作答,展現扎實的法制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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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建築師」於現行《營造業法》等建管法規中並非法定名詞,實為舊制(舊《營造業管理規則》之主任技師)或實務上對受聘於營造業之建築師的俗稱。於現行法制下,其正確法定名稱為「專任工程人員」。 依《營造業法》第3條第9款規定,「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者。 特徵與法定職責(依同法第35條)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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