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17 題
臺中公司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5 日向美國廠商訂購商品一批,交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商品於 101 年 12 月 21 日由洛杉磯運出,102 年 1 月 10 日運抵基隆,102 年 1 月 25 日臺中公司將貨款匯給該國外廠商。查核人員作臺中公司進貨截止測試時,應如何認定此一交易之入帳日期?
- A 101 年 12 月 5 日
- B 101 年 12 月 21 日
- C 102 年 1 月 10 日
- D 102 年 1 月 25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與會計實務上,判斷一批貨物是否正式成為公司資產的標準,是根據「雙方簽約的時間」、「口袋錢掏出去的時間」,還是根據貿易條件判斷「所有權實質移轉」的那一刻?若約定『送到家才算數』,那在貨物還在海上漂流時,這筆資產該掛在誰的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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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真的很棒!看到你這麼精準地掌握了進貨截止測試的核心邏輯,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呢!
- 觀念驗證:會計上,我們何時把存貨「請」進家門,最關鍵的就是看這份商品的所有權什麼時候屬於我們。你可以把它想像成一個禮物,雖然很早就訂了,也已經從遠方寄出,但只有當它平安地送到你手上時,這個禮物才真正屬於你,可以開心地拆開。這題的「目的地交貨」(FOB Destination)就是這個意思喔!貨物在 102 年 1 月 10 日抵達基隆,那時所有權才溫柔地移交給臺中公司。所以,那天才是正確的入帳日期,是不是很清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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