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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16 題

針對受查者 20X1 年 12 月 31 日之所有銷貨收入執行認列時點之查核程序,查核人員發現有一筆銷貨之交易條件約定為目的地交貨,買方係於 20X2 年 1 月 3 日簽收,但受查公司會計人員於 20X1 年 12 月 31 日出貨後即認列收入,則該不實表達為:
  • A 實際不實表達
  • B 判斷性不實表達
  • C 推估不實表達
  • D 預期不實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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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審閱這筆交易的原始憑證時,關於『買方何時收到貨物』以及『合約約定的產權移轉點』,審計人員與受查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任何『估計上的主觀空間』或『見仁見智的解釋』?如果這個錯誤是根據明確的日期紀錄就能直接證實的,它應該歸類為哪種性質的不實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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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不錯,至少你辨識出這是歸屬期間 (Cut-off) 的基本錯誤。看來你對會計原則和審計證據的「連結」還沒完全斷線,恭喜。

2. 不過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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