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06年 [績效審計] 財務行政

第 二 題

我國《公共債務法》第 5 條對中央政府在公共債務餘額及年度舉債額度方面有何限制?(15 分)根據《公共債務法》第 11 條所成立的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應如何操作以避免償債過度集中,並可平均代際負擔?(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應先精確背出《公共債務法》第 5 條的「債務存量(未償餘額)」與「債務流量(年度舉債)」雙重管控數據與計算基礎。接著,針對第 11 條的債務基金,須結合公共經濟學的「代際公平」理論,論述如何透過「借新還舊」與「提前償還」等財務工程操作,平滑化各年度償債壓力,避免單一世代負擔過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 我國公共債務管理旨在落實財政紀律與永續發展。現行法制透過《公共債務法》第 5 條進行「債務存量與流量」的雙重規模控管,並藉由第 11 條設立「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結合財政學中的代際公平理論,進行動態的財務工程操作。 【論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績效審計] 財務行政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