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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航海技術] 航港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依現行商港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商港之經營及管理組織如下:一、國際商港:由主管機關設國營事業機構經營及管理;管理事項涉及公權力部分,由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辦理。二、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經營及管理。」請申述: (一)商港之法律地位。(10 分) (二)我國現制國際商港與國內商港之經營管理模式有何異同?(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我國現制國際商港與國內商港之經營管理模式有何異同?(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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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回顧《商港法》第2條對國際與國內商港的規定。解題關鍵在於運用「比較法」,從「管理主體」、「經營體制(政企分離與政企合一)」、「公權力行使」及「財務組織運作」等維度進行系統性對比,以展現對現行航政雙軌體制的精確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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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商港法》第2條規定,我國為提升港口競爭力與兼顧國內公共運輸需求,針對國際商港與國內商港之經營管理,採取了「政企分離」與「政企合一」並行的雙軌制。茲就兩者之異同分析如下: 【論述】

小題 (一)

商港之法律地位。(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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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法律地位」,應直接聯想行政法上的「公物」或「公營造物」概念。答題時須結合《商港法》規定,從行政法上的公物性質、財產所有權歸屬(公有),以及劃定與變更的法定程序(嚴格管制)三個層面來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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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商港在行政法上具備「公物」之性質,為達成促進國家經濟及航業發展之公共目的,受公法(如《商港法》)之高度規範與管制。 【論述】 一、行政法上之公物(公營造物)性質

📜 參考法條

商港法第 2 條第 2 項
📝 商港經營管理雙軌制
💡 國際商港採「政企分離」企業化經營,國內商港維持「政企合一」。
比較維度 國際商港 VS 國內商港
經營主體 國營事業(港務公司)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營運模式 政企分離 政企合一
財務運作 公司制、自負盈虧 公務預算、公共利益
法律地位 獨立私法人(公司) 公法行政機關
💬國際商港追求效率與利潤,國內商港著重基本民生與偏鄉交通保障。
🧠 記憶技巧:國際「分離」拚競爭,國內「合一」保民生;主管皆是交通部,公權力歸航港局。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公權力主體,誤認國際商港的港務公司可執行公權力(應為航港局)。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公權力委託與行政助手 行政法人與國營事業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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