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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審計法第 1 章明定通則,第 3 章明定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以及第 4 章明定財物審計;試依上述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目前那些縣、市尚未設審計機關?(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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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驗對我國審計機關(各縣市審計室)實際設置狀況的認知,需指出唯一仍由他處兼辦的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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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目前尚未設置審計機關。 (現行實務上,連江縣之審計業務係由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兼辦)。

小題 (二)

甲國營事業 105 年度自編決算本期純益 8 億元,行政院會議通過決算本期純益 10億元,審計部審定本期純益 9 億元,則甲國營事業 105 年度決算本期純益應為多少元?(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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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審計法》第47條對決算審定權利的規定,確認數字最終是以哪一單位的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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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國營事業決算數字之認定基準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試問該一定金額目前訂為多少元?(2 分)由何機關核定?(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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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審計法》第57條之實務規定及核定主體。需注意法條本身授權之機關,以及目前實務上頒布的具體門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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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依《審計法》第57條規定:「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前項一定金額,由審計機關定之。」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