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一 題
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對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審計法為使審計人員順利執行該項職權,除在其第 36 條規定「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請問除此之外,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審計法又賦予審計人員何種權力,以讓他(她)們能夠順利的執行審計工作(暫不考慮審計結果之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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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人員之職權與調查權力。作答時應回想《審計法》第14條至第17條關於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工作時,除了要求檢送資料外,還具備調閱簿籍、提出詢問、封印、要求代為調查、諮詢專家以及請求司法/警察協助等相關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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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審計法為確保審計人員能順利行使審計職權、發揮審核效能,除規定各機關應定期送核會計報告及資料外,另賦予審計人員各項調查與強制權力。 【論述】 依《審計法》相關規定,為使審計人員順利執行審計工作,被賦予下列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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