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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一 題

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對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審計法為使審計人員順利執行該項職權,除在其第 36 條規定「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請問除此之外,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審計法又賦予審計人員何種權力,以讓他(她)們能夠順利的執行審計工作(暫不考慮審計結果之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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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調查權」的內涵。作答時應扣緊「順利執行審計工作(即調查取證階段)」且「暫不考慮審計結果之處理(排除第17條至第21條)」,直接聯想審計法第14條至第16條及第19條之規定,條列審計人員在實地查核、對外調查、保全證據及尋求外部專業協助等面向的法定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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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審計法為確保審計機關及人員能順利執行職權、發揮審計功能,除了要求各機關依限送核會計報告及憑證外,更於法規中賦予審計人員多項強大的「調查取證權力」,以利蒐集充分且適切之審計證據。 【論述】 依據審計法規定,除第36條之書面審核權外,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尚具備下列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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