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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三 題

依據審計法,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試問被審核機關接到以上通知,有關聲復、覆議之程序為何?有關再審查之規定為何?如再審查結果變更原決定者,應如何處理?(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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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法》中對審計結果有異議時的救濟與覆核程序。作答時需分點說明「聲復」與「覆議」的期限與程序(第23、24條)、「再審查」的發動條件與期限(第27條),以及「變更原決定」對機關不利時的準用規定(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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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審核機關對審計決定不服時之救濟途徑,以及審計機關之再審查與變更決定程序。 【解析】 壹、聲復與覆議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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