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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三 題

三、試依審計法第 14 條至第 21 條規定,說明審計職權的行使方式。(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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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記憶審計法第14至21條所賦予審計機關及人員的各項職權行使手段。作答時可分為「辦理方式(就地、書面)」、「調查及查核權(調閱、詢問、公私關聯)」及「發覺不法行為之處置(一般違失與緊急處置)」三大類別進行系統性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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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審計機關為有效執行預算監督與財務審核,審計法第14條至第21條賦予審計人員多元的職權行使手段與處理機制。具體行使方式如下: 【論述】 一、審計事務之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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