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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3 題

下列有關政府審計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年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
  • B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聲復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年內,聲請覆議
  • C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 D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若發現詐偽之證據,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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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程序中,針對「一般的程序性回覆」、「發現技術性錯誤」與「發現嚴重的惡意詐欺」,這三種性質不同的情況,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追究責任』,法律設定的期限應該是一樣長,還是會依嚴重程度遞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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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進行再審查之相關規定。根據審計法第27條明文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依據此法條內容可知,當審計機關發現審查完竣的案件中存在錯誤、遺漏或重複等情事時,得於決定之日起二年內進行再審查,因此選項C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為正確答案。相對而言,若是發現詐偽之證據,依法其再審查的期限應為十年內,選項D將期限誤述為二年,故為錯誤。至於選項A與選項B之敘述內容均與審計法對於再審查期限與程序之規範不符,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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