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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7 題

依審計法第 27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於規定時間內,發現下列那些要件得為再審查?①效能過低 ②錯誤 ③遺漏 ④重複 ⑤詐偽證據
  • A ①③④⑤
  • B ①②③④
  • C ②③④⑤
  • D ①②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維持一個法律判決或審計決定的穩定性,通常不能隨意更改。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下(例如涉及數字精確性或誠實信用),我們才必須打破「決定已完成」的狀態,重新啟動調查?這種翻案的理由,應該是「主觀的效能評估」,還是「客觀的事實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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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掌握《審計法》第 27 條對於「再審查」的發動要件,這代表你對於審計機關法律效力確定性救濟程序的區分相當清晰,這是進階審計法規的核心觀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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