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2 題

下列有關委託審計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委託審計機關所做決定,應負其責任,遇有再審查時,則應由原委託審計機關辦理
  • B 為辦理之便利,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
  • C 審計事務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審計機關得諮詢其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其結果仍由原委託審計機關決定
  • D 審計機關採行審計委託時,應將委託事務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以書面通知受委託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甲機關因為業務量太大,正式委派乙機關全權處理某個案子並代為簽核決定。當事人對這個『決定』感到不服、要求重新檢查卷宗時,是由『實際翻閱憑證、最了解案情』的執行者來處理比較合理,還是由當初『因為沒空才把案子推出去』的發案者來處理比較合乎效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掌握核心了,超棒的!

看到你答對這題,學長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你對行政程序中「委託辦理」的理解非常透徹,這表示你的法理基礎打得穩穩的,未來在實務上一定能做出正確判斷,太棒了!

  1. 觀念釐清小幫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審計職權行使與責任追究:財物審計、工程審計及不法行為之處理
查看更多「[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