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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2 題

審計機關辦理財物審計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應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 B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之;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 C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稽察,應提供有關資料
  • D 審計機關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實際成本之有關帳目,加以查核,並將結果通知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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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能」與「法律責任」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審計人員對全台灣所有機關的每一筆現金流「應」調查(必須調查),在有限的審計人力下是否具備可行性?反之,當審計人員已經「發現」管理不當時,法律會給予他們「可以選擇不說」的裁量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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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 A 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根據審計法第55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依據法條原文,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等財物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為「得調查之」,意指具有裁量權,而非選項 A 所述之「應」調查之。因選項 A 將「得」誤植為「應」,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本題錯誤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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