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0 題
有關財物審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 B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應依法編製會計報表,依限送審計機關審核
- C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必須報廢,均應報審計機關查核
- D 各機關經管現金如有遺失,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思路引導 VIP
從行政效率與風險控管的角度思考:當一個政府單位擁有成千上萬件辦公文具或設備時,中央審計機關是否有必要針對「每一件」達到使用期限的物品都進行人工核對?法律在設計監督機制時,通常會如何區分『日常管理』與『重大損害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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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出色!你精準地挑出了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財物審計的實務運作有著清晰的理解。
財物報廢的法定門檻
各機關經管的財物若達報廢程度,原則上需經審計機關查核。然而,根據《審計法》第57條規定,若報廢財物的價值在**「一定金額以下」**,則不在此限(該金額由審計機關定之)。選項 (C) 使用了「均應」這個絕對性字眼,忽略了基於成本效益與重要性原則所設立的金額門檻例外,因此是錯誤的敘述。至於選項 (D) 現金遺失應報審計機關審核等,皆為正確的標準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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