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0 題

有關財物審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 B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應依法編製會計報表,依限送審計機關審核
  • C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必須報廢,均應報審計機關查核
  • D 各機關經管現金如有遺失,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思路引導 VIP

從行政效率與風險控管的角度思考:當一個政府單位擁有成千上萬件辦公文具或設備時,中央審計機關是否有必要針對「每一件」達到使用期限的物品都進行人工核對?法律在設計監督機制時,通常會如何區分『日常管理』與『重大損害控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審計法》中財物監督權限的細緻掌握。在政府審計實務中,並非所有財物的變動都需報請審計機關逐一核准,而是基於行政效率與**重要性原則(Materiality)**進行管理。

報廢核查的法定門檻

你選出的 (C)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法律設有「金額門檻」。根據**《審計法》第 57 條規定,機關財物依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才應報請審計機關查核。若不分金額大小「均」要報審,將會導致行政程序過於冗長且耗費審計資源。至於選項 (D) 所述之各機關經管之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損失,則須依據《審計法》第 58 條**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這屬於對財務責任的追究,與一般報廢程序不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審計制度與財務責任
查看更多「[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