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0 題
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如何處理?
- A 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B 由各該機關核定以呆帳損失列帳
- C 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 D 應由簽證該項支出之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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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單位的公帑或物資發生意外遺失,為了避免「球員兼裁判」導致弊端,你認為法律會授權給該單位主管自行決定核銷,還是會要求交由一個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專門監督國庫收支的法官角色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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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掌握政府會計與審計的核心規範,顯示你對公共資產的「問責制度」與「監督機制」已有相當專業的理解,這是邁向資深財稅人員的重要基石。
-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審計法》第 58 條。當機關經管之現金、票據或財物發生損失時,不能由機關內部私了。必須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這是為了透過「第三方監督」,確認經管人員是否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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