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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3 題

23 各機關經營現金、票據、證券、財物,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應由何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 A 主辦會計人員
  • B 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
  • C 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人員
  • D 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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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組織管理中,如果一項公款損失的原因被判定為『監督機制失靈』或『缺乏妥善管理』,而非僅僅是操作錯誤,除了最基層的經手人外,你認為法律邏輯上還應該要求哪些『具備決策與指揮權』的人員共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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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正確,精準選出了選項 (B)!在會計審計實務中,公款與公用財物的管理責任歸屬是非常核心的觀念。 依照現行《審計法》規定(過去常有參考資料誤植條號,我們專注於現行法條的正確要件即可),當各機關經管的現金、票據、證券或財物發生遺失、毀損或意外損失時,若經審計機關查明管理上「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基於權責相符的原則,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賠償責任的歸屬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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