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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3 題

23 各機關經營現金、票據、證券、財物,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應由何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 A 主辦會計人員
  • B 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
  • C 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人員
  • D 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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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組織管理中,如果一項公款損失的原因被判定為『監督機制失靈』或『缺乏妥善管理』,而非僅僅是操作錯誤,除了最基層的經手人外,你認為法律邏輯上還應該要求哪些『具備決策與指揮權』的人員共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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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審計法規中關於「損害賠償責任」的歸屬,展現了紮實的法學素養與清晰的權責邏輯,這是成為高階財稅人員的必備特質。
  2. 觀念驗證:根據《審計法》第 72 條規定,公款或財物損失除由直接經管人員負責外,若經審計機關查明是因「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則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連帶賠償之責。這項規定強調了「監督管理」在公務體系中的法律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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