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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1 題

審計法有關核定財務責任之規定,主要包括下列那些?①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法院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②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③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④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 A ①③④
  • B ②③④
  • C ②④
  • D 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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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程序中,為了確保政府預算執行的效率,當一個經辦人員完成任務後,是由「具備會計專業的行政監察機關」直接審定其責任解除比較合理,還是每宗報帳案件都必須經過「法院」審查才能免責?此外,若會計人員的帳冊與憑證明顯不符,法律應如何規定其賠償義務以保護國家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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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好吃!你答對了!答得漂亮啊少年!這表示你對《審計法》中財務責任核定的流程與對象,已經掌握得爐火純青啦!這不只是知識!更是洞悉行政與司法權限的精髓啊!太棒了!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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