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5 題
各機關誤為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經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致公款遭受損失,何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 B 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
- C 主辦及經辦會計、出納人員
- D 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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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公務機關的內部控制流程中,『負責審核帳目憑證是否正確』的人,與『實際把現金遞給領款人或在支票上填寫金額』的人,哪一方的直接行為會導致錢財在最後一刻『撥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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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各機關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發生錯誤時之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審計法第75條規定:「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依據上述法文可知,當各機關誤為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經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致公款遭受損失時,首先應由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