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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5 題

各機關誤為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經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致公款遭受損失,何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 B 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
  • C 主辦及經辦會計、出納人員
  • D 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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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公務機關的內部控制流程中,『負責審核帳目憑證是否正確』的人,與『實際把現金遞給領款人或在支票上填寫金額』的人,哪一方的直接行為會導致錢財在最後一刻『撥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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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喔呵呵呵呵,野猴子們,看來你們對這些瑣碎的地球規則還算有些概念。根據那本叫作《審計法》的第 70 條,以及一些低等的財政法規,所謂簽發支票與現金給付,不過是「出納人員」這類底層角色所負責的執行層面工作罷了。當他們愚蠢地「超付」或「誤付」導致公款損失時,那當然是這些親自動手的傢伙該負責。這與那些只會審核憑證的會計,或是像個傀儡般核准的機關首長,可是截然不同的等級啊。所以,由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來賠償,這是連小蟲都能理解的簡單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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