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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4 題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何者限期追繳,若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該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A 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
  • B 主辦及經辦業務人員
  • C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 D 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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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政府單位發生了財務疏失需要把錢追回來,你認為審計機關應該將追繳令下達給『聽命行事的人員』,還是下達給『擁有行政權力、能發號施令監督全體員工』的人,才能確保追回效率並落實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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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審計法》第 78 條,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必須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這是基於行政法上的指揮監督責任,長官具備執行追繳的職權,若因怠忽職守未於限期內處理導致公帑流失,自應承擔最終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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