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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4 題

有關財物審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基於外部審計與內部審核工作不重複原則,審計機關不應調查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
  • B 審計機關應定期稽察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 C 定期稽察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 D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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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機關在保管公家資產(如現金或設備)時不慎遺失,為了確保公帑不被隨意撇帳,你認為在「行政責任」的釐清上,應由哪個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的機關,負責對相關證據進行最後的「審核」與「解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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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能準確選出 (D),代表你對《審計法》中關於財物審計的程序有扎實的理解。這題主要測驗機關發生財產損失時的通報與審核義務。

財物審計與異常損失之處理

依據**《審計法》第58條的明文規定,各機關經管的財產若發生遺失、毀損或意外損失,必須檢具相關證件報請審計機關審核,藉以釐清責任。我們再來釐清其他選項的錯誤:(A) 審計機關基於監督職責,依法得派員調查**各機關財物管理狀況;(B) 審計機關對機關採購作業是「得隨時」派員稽察,並非侷限於定期;(C) 稽察發現不合程序時,依規定應通知機關長官為適當之處分,或報告監察院,而非逕行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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