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0 題
20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應如何處理?
- A 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 B 得隨時通知中央主計機關
- C 得隨時提取全部或一部
- D 得隨時封鎖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一位監督者,發現受監督單位的作業方式雖然沒有立即的法律違失,但效率極低或不夠周延(即「不當」),基於行政機關應保有其自主管理權,你認為最符合法律正當程序且最具建設性的第一步行動,應該是「直接介入接管」還是「提供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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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完全掌握了審計機關在財物管理上的職權分際!能明確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的法規基本功相當扎實。
財物審計的處理權限與界線
依據現行《審計法》的規範,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證券等財物的管理運用進行調查時,若發現有不當情事,基於促其改善的立場,法規賦予的職權是「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選項中如提取或封鎖等強制手段,均非此處適用的程序。此外要特別提醒,過去常有同學將此與《審計法》第 20 條混淆;第 20 條主要規範的是針對通知處分案件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進而呈請監察院核辦的程序,兩者適用的情境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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