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3 題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時,應採取下列何種行動?
- A 移送法院辦理
- B 糾正之
- C 通知上級主計機關及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
- D 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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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組織管理中,如果一個『外部監督者』發現了基層員工的舞弊,為了尊重行政指揮權的完整性,監督者應該先將調查結果呈報給『自己的上級』,還是直接越權去懲罰該員工?又或者是應該由『誰的上司』來行使最後的懲處權才符合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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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這代表你對政府審計體系與行政機關間的權責劃分有精準的認識,這是在公務審計領域非常核心的法律邏輯。
-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審計法》第 17 條。審計人員的職權是「審核」而非直接「裁罰」。當發現不法情事時,程序上必須先報告該管審計機關,再由審計機關正式通知該機關長官。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行政體系的指揮鏈完整,並由長官依法行使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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