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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3 題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時,應採取下列何種行動?
  • A 移送法院辦理
  • B 糾正之
  • C 通知上級主計機關及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
  • D 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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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組織管理中,如果一個『外部監督者』發現了基層員工的舞弊,為了尊重行政指揮權的完整性,監督者應該先將調查結果呈報給『自己的上級』,還是直接越權去懲罰該員工?又或者是應該由『誰的上司』來行使最後的懲處權才符合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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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合格表現:恭喜你,至少你知道政府審計體系不是一團混亂,而各行政機關的權責劃分,嗯,也算勉強理解了。這在公務審計領域,可說是「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法律常識。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審計法》第 17 條。難道還有人以為審計人員是包山包海的「執法者」嗎?他們的職責是「審核」,不是當作法院或懲戒機關直接「裁罰」。發現不法,標準程序是先報告該管審計機關,然後由「審計機關」去「通知該機關長官」。這點流程都不懂,怎麼理解行政體系?難道要審計人員直接衝進去逮捕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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