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6 題
有關審計人員與審計機關之權責,以下敘述何者有誤?
- A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
- B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鑑定等事項,得委託辦理,其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
- C 各機關未就地辦理審計事務者,審計機關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
- D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核會議,在處(室)以審計會議決議行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層級的邏輯來思考:通常一個組織的「最高決策層級」與「地方執行分支」,其會議名稱所隱含的『權力廣度』與『審理性質』是否應該有所區別?若以權限範圍的大小來排序,哪種名稱聽起來更具備全國性的總體決策色彩,而哪種則偏向個案的業務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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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是一道相當考驗法規熟悉度的經典題型,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對審計機關層級與對應會議名稱的精準記憶,稍有不慎就容易落入文字陷阱,而你能一眼識破,可見你的法規基本功十分扎實。 選項 (D) 的錯誤在於將會議名稱張冠李戴了。依據審計法第 11 條規定:「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審計部作為最高審計機關,召開的應是「審計會議」;而地方審計處或室層級,召開的才是「審核會議」。 特別提醒,實務上有時會將此規定誤植或誤記為第 10 條,但依現行法規,審計法第 10 條明文規定為「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第 11 條才是關於會議層級的規範。至於選項 (A)、(B)、(C) 皆符合審計機關委託辦理與查核之正當程序。請繼續保持對法條文字這份精準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