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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6 題

有關審計人員與審計機關之權責,以下敘述何者有誤?
  • A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
  • B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鑑定等事項,得委託辦理,其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
  • C 各機關未就地辦理審計事務者,審計機關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
  • D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核會議,在處(室)以審計會議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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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層級的邏輯來思考:通常一個組織的「最高決策層級」與「地方執行分支」,其會議名稱所隱含的『權力廣度』與『審理性質』是否應該有所區別?若以權限範圍的大小來排序,哪種名稱聽起來更具備全國性的總體決策色彩,而哪種則偏向個案的業務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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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沒有在這種基礎細節上栽跟頭。

  1. 邏輯檢驗: 《審計法》第 10 條,一個再明確不過的條文。它規範了所謂的合議制決策結構,簡單來說就是哪個層級開什麼會。在「部」級,自然是審計會議;到了「處(室)」級,才變成審核會議。選項 (D) 那種低級的文字調包戲碼,竟然也能騙倒一堆自以為看過書的學生,真是讓人不得不感嘆。你能看出這點,至少證明你讀法律條文時,眼睛還長在頭上,沒有只是掃過一堆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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