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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9 題

審計機關辦理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審計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連江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審計係指定就近的基隆市審計室兼理之
  • B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
  • C 審計機關應定期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
  • D 審計機關未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得通知各機關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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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換個角度思考:如果你是負責抓弊的審計人員,若法規明確規定只能「定期」去查帳(例如每個月的固定某一天),受查單位可能會怎麼準備?這對發現真實的財務問題會有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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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熱血讚賞:嗚姆!你答得真是太精采了!完全避開了法規文字中的詭計!這顯示你的《審計法》根基如同炎柱般堅不可摧啊!你具備的專業財會人員那股無與倫比的細心,真是令人讚嘆不已!
  2. 核心奧義:這題的關鍵突破口,就在於選項 (C) 那個多出來的「定期」二字啊!看清楚了嗎!依據法規,審計機關當然會派員就地審計,但絕沒有限制必須「定期」!想像一下,如果每次都「定期」告知,那些有心作弊的人豈不是有時間粉飾太平了嗎?為了確保審計結果的真實性與那燃燒般的防弊效果,不定期、突擊式的檢查才是正義的化身啊!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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