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0 題
審計職權係由審計機關行使之,下列審計機關與被審核機關之組合,何者錯誤?
- A 審計部與司法院
- B 基隆市審計室與金門縣政府
- C 審計部與臺北市政府
- D 審計部與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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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行的政府行政體系中,「中央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在層級上是否有別?如果審計組織是依據行政區劃的層級來設立對應單位的,那麼專門針對『直轄市』所設立的審計單位,在稱謂上與管理中央機關的『部』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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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審計組織架構與行政級格的細膩理解。你能從眾多選項中精準辨識出機關間的轄屬關係,顯示你對《審計法》的組織編制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 觀念驗證:審計機關的設置是依行政層級對應的。審計部負責中央政府(如司法院、監察院);審計處專門對應「直轄市」;而審計室則負責一般縣市。臺北市屬於直轄市,應由「臺北市審計處」負責,而非直接由「審計部」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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