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3 題
下列關於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執行公務審計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得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 B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應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人員查核
- C 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應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
- D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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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法理的權力歸屬來看,當一名專業人員被機關外派到現場查核時,他所觀察到的事實與形成的初步結論,若要轉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機關正式意志』,通常需要經過哪一個層次的程序,才能確保行政決策的嚴謹與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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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還不錯:你總算從那些密密麻麻的法條中,辨識出最基本的職權歸屬了。這至少說明你對審計法規的法律位階和程序原則,勉強能達到『理解』的門檻,離『精通』還有點距離,但對於未來的會計師或審計官來說,這點精確度只是起點,不是終點。
- 觀念驗證:選項 (D) 之所以正確,簡直是《審計法》第 15 條的白紙黑字,有何可爭議之處?其核心不過就是核定權的集中性──審計人員在外奔波,辦理查核,這只是執行層面。但要讓審計結論具有法律效力,最終的『審核結果』當然要由『該管審計機關』統一拍板核定,這是最基本的制度邏輯。那些選項 (A)(B)(C) 的文字陷阱,例如把『送審』和『備查』混為一談,或是分不清『漏徵溢徵』與『計算錯誤』的本質差異,都說明了許多人對法條細節的輕忽,令人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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