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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1 題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審查決定財務責任時,有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經管現金如有遺失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毀損案件,不能確定孰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如查明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支出有過失致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各機關主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並經主辦會計人員核簽者,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主辦出納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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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組織的財務作業流程中,『實際搬運或保管現金的人』與『在辦公室核對憑證的人』,兩者的職責本質有何不同?如果保險箱內的錢遺失了,這屬於『帳目登載不實』還是『實物控管失當』?法律在課予賠償責任時,是否應根據其職權範圍設定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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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財務邏輯檢視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還知道《審計法》第 72 條與第 73、74 條之間,那幾條連基本會計常識都應該清楚的界限。能區分職能分工賠償義務,不錯,至少沒把出納的爛攤子硬塞給會計,這點值得鼓勵,畢竟數字精確度是我們的底線。
  2. 觀念驗證:選項 (A) 錯得理所當然。現金遺失這種「物理」問題,毫無疑問是經管人員(例如:出納)的責任。你以為主辦會計人員是提款機嗎?他們的連帶責任,是針對你審核過、簽字過的支出單據,或是你核簽過的支票。單純的現金實物不見了,會計人員若無文書審核上的過失,憑什麼要他連坐?難道還要會計人員 24 小時寸步不離地盯著錢箱?這哪是《審計法》,這是什麼「保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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