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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1 題

下列有關核定財務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部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 B 各機關經管現金遇有遺失,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C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公款受損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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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公務員提交了會計報告,而監管機關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沒有提出異議或查核結果,法律為了確保行政體系的安定性,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處理這些「懸而未決」的責任?是一定要拿到公文才算結束,還是時間到了就能自動結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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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A為正確答案。依據審計法第71條規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選項A將法條明定之「審計機關」錯誤描述為「審計部」。由於審計機關泛指審計部及其所屬之各地方審計處與審計室等分支機構,選項A的敘述將解除財務責任的權限不當限縮於審計部,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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