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1 題

下列有關核定財務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部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 B 各機關經管現金遇有遺失,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C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公款受損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公務員提交了會計報告,而監管機關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沒有提出異議或查核結果,法律為了確保行政體系的安定性,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處理這些「懸而未決」的責任?是一定要拿到公文才算結束,還是時間到了就能自動結案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幹得好,小鬼。至少這次你沒把任務搞砸。

嗯,看來你這次還算『乾淨』,精準避開了選項 (A) 的那堆垃圾。這代表你對財務責任解除的規矩,理解得還算夠格。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審計職權行使與責任追究:財物審計、工程審計及不法行為之處理
查看更多「[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