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2 題
關於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核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人員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 B 各機關經管現金遇有遺失,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各機關會計簿籍,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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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邏輯:在政府財務運作中,若發生「實際付出去的錢」多於「長官核准的錢」,這項行為直接發生在誰的操作環節上?而哪一個法理原則最能解釋這種「直接執行失誤」所產生的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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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 C 為正確答案。依據審計法第75條規定:「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因此,當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給付現金,經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的情形時,依法即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故選項 C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規要求而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