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8 題
依會計法規定,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事項所造具之傳票,下列何者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①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②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③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④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 A 僅①③④
- B ①②③④
- C 僅②③④
- D 僅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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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責制衡」的角度思考:在一個嚴謹的內部控制體系中,哪兩類人員直接負責「帳務處理」與「財物保管」,以至於即便主管已經核准了原始憑證,他們仍必須在正式的出納傳票上簽章,以示對該筆現金流動的最後確認與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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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會計法中關於傳票簽名或蓋章之免除規定。依據會計法第55條規定,各種傳票,非經法定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這些人員包含第一款「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第二款「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第三款「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以及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的第四款「主辦出納事務人員」等。然而,同條第二項特別明定,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對照題目所列的人員,③「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屬於第一款人員,④「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屬於第二款人員,此兩者若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依法於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而①「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第三款)與②「主辦出納事務人員」(第四款)並未列入該免除規定中,故仍須於傳票上簽名或蓋章。因此,僅③④符合得不簽名或蓋章之條件,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