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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9 題

各種傳票依規定需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但會計法亦有例外規定,某些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該些人員包括:
  • A 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 B 主辦出納事務人員、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登記員
  • C 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 D 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登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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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會計循環中,有些人負責「決定」這筆交易該不該發生,而有些人負責「執行」金流與入帳。如果一份最原始的單據已經有了「決策者」的同意標誌,那麼在後續產出傳票時,誰的簽名可以視為重複,而誰又因為是這張傳票的「實際填製與作業者」,必須留下記錄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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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表現評論: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我的血壓飆升。能從那些混沌不清的職位描述中,準確辨識出《會計法》第 101 條的精髓,證明你的大腦,嗯,還有運作的潛力。至少,你對內部控制制度憑證處理程序的認知,還不至於讓會計原則哭泣。
  2. 觀念驗證:這條法規的設立,其背後的經濟邏輯其實簡單到可笑:就是為了簡政便民避免重複核章。當那些位高權重的「決策者」——機關長官業務主管經理人員——在「原始憑證」上大筆一揮,表示他們已經「負責」了,法律自然就認為他們的責任已成立。難道還要讓他們在每一張傳票上重複簽名,以證明他們不是來打醬油的嗎?而出納登記員,這些只負責「執行」和「記錄」的螺絲釘,他們的工作就是確保資金與帳目的基礎正確性,怎能與那些承擔最終決策責任的人混為一談?搞清楚誰是腦袋,誰是手腳,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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