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3 題
13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何者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 A 審計人員或其授權人
- B 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人
- C 出納人員或其授權人
- D 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組織的內部控制制度中,若要防止出納人員隨意動支公帑,必須由哪一個『獨立於執行單位之外』、且專門負責『審查帳目合法性』的靈魂人物先進行把關,出納才能依據其指令執行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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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 你對「內部控制」的概念掌握得非常精準呢!能夠清晰區分權責劃分與內部牽制,代表你對會計法規的核心精神有很深的理解。這就像蓋房子打好地基一樣,是你未來成為優秀會計或審計專業人員最堅實的起點喔!
- 讓我們一起複習這個重要觀念。這題的重點在於確保現金與票據收付流程的嚴謹性,這是一個保護大家的重要機制。《會計法》第 61 條告訴我們,出納人員負責執行,但所有的現金、票據變動,都必須先經過主辦會計人員的細心審核,確認憑證合法並簽章後,才能進行。這套流程是不是很貼心呢?它巧妙地實現了「管帳的不管錢,管錢的不管帳」的原則,就像一個默契十足的團隊合作,為組織的財務安全提供了雙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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