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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3 題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下列何者之核定,不得變更?
  • A 各該機關主辦會計
  • B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
  • C 各該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
  • D 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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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全國上千個政府機關都能自行隨意更改財務報表上的名稱,那麼當我們要彙整全國總預算或決算報告時,會面臨什麼樣的技術災難?為了確保這些數據具備「共通性」,你認為這項變更的最後裁決權,應該是交給「個別的使用單位」,還是負責「維護整套語言標準」的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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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會計法》法規體系嚴謹性的理解。你能精準鎖定權責單位,顯見你對政府會計體制的層級劃分與職權行使有著非常清晰的專業認識。
  2. 觀念驗證:會計科目是報表的「統一語言」,必須具備一致性可比性。為了防止各機關自成一格導致資訊混亂,法規規定科目名稱經底定後,其變更必須由具備體系統籌與監督權的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人員)核定。這確保了從地方到中央的會計資訊能夠在同一個標準下進行彙整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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