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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2 題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其變更有何相關規定?
  • A 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核定者,得變更之,並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 B 經各該政府審計機關之核定者,得變更之
  • C 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各該政府主計機關
  • D 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上級政府主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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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官方公認的紀錄格式需要修改,你認為應該由負責「制定規則與管理帳務」的單位決定,還是由事後負責「查核防弊」的單位決定?此外,當規則改變後,負責監督的單位是否應該在第一時間被告知,以便他們調整後續的查帳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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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會計科目名稱變更的法定程序。依據會計法第39條規定:「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由此可知,會計科目名稱若要變更,必須先經過各該政府主計機關的核定才可為之,且在核定變更後,負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的義務。選項A完整指出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得變更,並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的雙重程序要求,因此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將核定機關誤植為審計機關,或將通知對象誤植為主計機關及上級主計機關,皆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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