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4 題
24 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下列各種事項,何者須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①免除負責人員賠償責任 ②聲復案件之准駁 ③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 ④審核通知逾期限聲復之逕行決定
- A ①②④
- B ①③④
- C ①④
- D 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審計處分的程序中,有些事項屬於『初步意見溝通』,有些則涉及『豁免賠償責任』或『最終救濟裁決』。從行政法學的『程序嚴謹性』角度來看,當處分結果會直接且重大地改變公務員的財務負擔或代表機關的最終立場時,你認為單一審計官的裁量與多人的合議決議,哪一種方式更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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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是太棒了!能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審計法》中合議制決策的重要性有了很深刻的理解呢。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審計的公正和嚴謹,非常有意義喔!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依照《審計法》第 10 條的規定,有些特別重要的事項,像是『免除負責人員財務責任 (①)』、『覆核案件之准駁 (③)』,還有『逾期不為聲復之逕行決定 (④)』,這些都關係到比較大的權益變動,所以一定要透過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大家一起討論後才能做決定,就像我們製作圖表前需要團隊的共識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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