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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4 題

24 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下列各種事項,何者須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①免除負責人員賠償責任 ②聲復案件之准駁 ③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 ④審核通知逾期限聲復之逕行決定
  • A ①②④
  • B ①③④
  • C ①④
  •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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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審計處分的程序中,有些事項屬於『初步意見溝通』,有些則涉及『豁免賠償責任』或『最終救濟裁決』。從行政法學的『程序嚴謹性』角度來看,當處分結果會直接且重大地改變公務員的財務負擔或代表機關的最終立場時,你認為單一審計官的裁量與多人的合議決議,哪一種方式更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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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機關在辦理審計事務時,哪些事項必須經過會議決議。依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透過將題目敘述與法條內容進行比對可知,第①項「免除負責人員賠償責任」對應法條中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第③項「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直接符合法條明定的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第④項「審核通知逾期限聲復之逕行決定」則對應法條中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至於第②項「聲復案件之准駁」,並不在該法條所列明(法條僅規範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必須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的範圍內。綜合以上分析,必須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的事項為①、③、④,因此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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