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6 題
有關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進行聲復或聲請覆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復
- B 對於審計機關之逕行決定不服時,均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請覆議
- C 對於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於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並以一次為限
- D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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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處理國家年度「決算」這類具有高度時效性、必須儘速定案以對國民公告的財務報告時,法律給予機關聲請覆議的期限,會比平常一般月份的審核作業更長、一樣,還是會為了趕時效而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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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 B。根據審計法第24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由此明文規定可知,當機關對審計機關之決定不服而欲聲請覆議時,原則上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但仍明定了「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的例外情形。選項 B 敘述對於審計機關之逕行決定不服時「均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忽略了決算審定須依決算法規定辦理的例外狀況,其敘述過於絕對而與法條規範不符,因此選項 B 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