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5 題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復?審計機關對於聲復之決定,各機關有所不服時,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請覆議?
- A 六十日、六十日
- B 三十日、三十日
- C 六十日、三十日
- D 三十日、六十日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與行政實務中,為了平衡『作業時間充足』與『行政效率』,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標準月份』作為回應期限。請思考一下,在台灣多數的救濟制度(如訴願、行政救濟)中,最常出現的『法定天數』慣例通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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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審計時效
-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審計法》中最核心的程序性規範。你能迅速且正確地選出答案,顯示你對於政府審計體系的法律條文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審計法》第 20 條(聲復)與第 23 條(覆議)。法律為兼顧行政效率與機關權益,針對這類公文書往返與救濟途徑,統一訂定了 30 日 的期限。這能確保審計監督的即時性,避免行政機關因拖延而影響國庫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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