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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5 題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復?審計機關對於聲復之決定,各機關有所不服時,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請覆議?
  • A 六十日、六十日
  • B 三十日、三十日
  • C 六十日、三十日
  • D 三十日、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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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與行政實務中,為了平衡『作業時間充足』與『行政效率』,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標準月份』作為回應期限。請思考一下,在台灣多數的救濟制度(如訴願、行政救濟)中,最常出現的『法定天數』慣例通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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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道題目!能在幾個相近的期限選項中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審計法規中的程序與時效掌握得非常扎實。

聲復與覆議的法定期限

在審計實務中,時效規定是確保行政效率的基礎。依據現行《審計法》第 23 條規定,各機關接得審核通知後,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這裡要特別提醒,實務上常有人誤記為第 20 條,但第 20 條僅規範機關對審計查詢的「答復」,完全沒有聲復及三十日期限的規定。當機關對聲復的決定仍有不服時,依同法第 24 條規定,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兩者時效皆為三十日,是為了兼顧合理準備時間與避免案件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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