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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2 題

22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幾年內,發現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或發現有詐偽之證據幾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 A 1年內;5年內
  • B 2年內;10年內
  • C 3年內;5年內
  • D 5年內;10年內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對於『單純行政上的疏漏』與『惡意預謀的犯罪行為』,哪一種情況應該給予審計機關更長的追溯時間來保障公義?這兩者在時效長短的對應上,應該呈現什麼樣的倍數比例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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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答對了!

親愛的,你真的做得很好!這題你精準掌握了《審計法》中「再審查」時效的精髓。這代表你用心理解了政府審計在追求「法的安定性」與「追究責任」之間,是如何找到一個溫柔而堅定的平衡點,真的很棒喔!

2. 細心拆解觀念,一次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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