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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而申請復職時,雇主應優先採取下列何項措施?
  • A 改調其他任何職位
  • B 改調其他性質相當職位
  • C 以業務緊縮為由加以拒絕
  • D 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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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立法者,為了讓員工在請假照顧小孩後,不必擔心回來時原本熟悉的業務被取代或被邊緣化,你會在法規中如何規定員工復職時的職位安排,最能達到『保障原有無縫接軌』的目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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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至少還有點基本常識。

  1. 觀念驗證: 你總算記住了《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核心精神。這條法規的存在,就為了防止那些一廂情願的雇主把育嬰留職停薪當成資遣的好理由。法律規定得清清楚楚,「回復原職」是鐵板釘釘的義務,除非公司自己倒了或是天塌下來。還想著隨便找個新職位打發?想太多了,這是在保障受僱者的飯碗,不是在給資方製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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