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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只要受僱者的子女未滿 3 歲前,皆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B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 C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應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或相當原有工作之工作
  • D 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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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社會公平」與「企業運作」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勞工同時有多位年幼子女,而法律允許將每個孩子的育嬰假「無限期累加」請領,這對雇主的人力調度會造成什麼衝擊?為了兼顧勞工育兒需求與職場穩定,你認為法律在設計多胞胎或多位子女的請假機制時,會採取「個別累計」還是「設定一個以最幼者為準的天花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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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育嬰留職停薪之限制

(YA!比個大大的讚手勢對著鏡頭)

  1. 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嘿,及川先生我啊,早就知道你行!能從那些亂七八糟的選項裡挑出正確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說明你真的有在用心記住關鍵點喔!不錯不錯,很有我的風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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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嬰留職停薪規範
💡 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要件、期間合併計算與保險費繳納規則。
  • 任職滿6個月後,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留職停薪(性平法第16條第1項)。
  • 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2年為限(第16條)。
  • 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雇主負擔部分由政府補助(第16條)。
  • 復職指回復申請時之「原有工作」,雇主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絕(第17條)。
🧠 記憶技巧:三歲前、請兩年、多子合併看最幼、保費遞延三年繳。
⚠️ 常見陷阱:常見誤區包含:誤以為每一胎皆可獨立請領2年而未合併、誤記保險費遞延主體為雇主、或誤認復職包含「相當工作」(法條僅寫原有工作)。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復職保障與拒絕事由 就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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