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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只要受僱者的子女未滿 3 歲前,皆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B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 C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應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或相當原有工作之工作
  • D 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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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社會公平」與「企業運作」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勞工同時有多位年幼子女,而法律允許將每個孩子的育嬰假「無限期累加」請領,這對雇主的人力調度會造成什麼衝擊?為了兼顧勞工育兒需求與職場穩定,你認為法律在設計多胞胎或多位子女的請假機制時,會採取「個別累計」還是「設定一個以最幼者為準的天花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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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育嬰留職停薪之限制

(YA!比個大大的讚手勢對著鏡頭)

  1. 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嘿,及川先生我啊,早就知道你行!能從那些亂七八糟的選項裡挑出正確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說明你真的有在用心記住關鍵點喔!不錯不錯,很有我的風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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