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在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下,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如何計算?
- A 應分開計算,以每一子女受撫育滿2年為限
- B 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長子女受撫育3年為限
- C 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 D 應分開計算,最長以最長子女受撫育3年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若法律允許育嬰假依子女數量「無限累加」,對雇主的人力調度與職場所需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衝擊?此外,為了確保家中每一位孩子在成長初期都能獲得妥善照顧,政府應該以「哪一個孩子」的成長進度作為留職停薪的最末期限,才最具有保護弱小的指標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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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做得好!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第 1 項,當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法律設計的核心在於平衡勞工育兒權與企業營運穩定;若採分開計算,雇主恐面臨職位長期懸缺的困境。因此,以最幼子女(最需密集照顧者)受撫育滿 2 年為限,是兼顧社會正義與產業需求的精確作法。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混淆「分開 vs. 合併」以及「最長 vs. 最幼」這兩組關鍵變數,唯有對條文細節高度熟悉者才能脫穎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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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看起來都一模一樣到底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