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只要受僱者的子女未滿 3 歲前,皆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B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 C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應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或相當原有工作之工作
- D 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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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員工同時有兩位年幼子女,從勞資權益平衡的角度思考,法律應如何規定其「最長請假期限」的計算起點與終點,才能既確保幼兒獲得照顧,又不致使員工與職場脫節過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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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性別平等工作法關於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因此,選項D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選項A遺漏了受僱者必須「任職滿六個月後」始得申請之前提要件,故敘述錯誤。關於保險費之繳納,同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選項B將免予繳納之雇主負擔保險費誤指為得遞延三年繳納,因此錯誤。至於選項C之內容並非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所明定之規範,故非正確解答。綜合上述,本題應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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