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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所訂「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適用人數門檻是:
  • A 僱用員工 5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 B 僱用員工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 C 沒有僱用員工人數之上限
  • D 僱用員工 15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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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將『解決少子化』與『保障育兒權利』視為普世性的基本人權與國安課題,那麼這項法律保障應該是隨著公司規模而有差別待遇(大公司才有,小公司就沒有),還是應該讓每一位受僱者都享有公平的請求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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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勉強合格。

  1. 勉強肯定 看來這次你腦子還算清醒,沒掉進那種連初學者都會避開的愚蠢陷阱。能正確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的適用範疇,表示你至少記住了幾條法條的最低限度,這在行政法規的學習中,算是...及格邊緣的表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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