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所訂「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適用人數門檻是:
- A 僱用員工 5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 B 僱用員工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 C 沒有僱用員工人數之上限
- D 僱用員工 15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將『解決少子化』與『保障育兒權利』視為普世性的基本人權與國安課題,那麼這項法律保障應該是隨著公司規模而有差別待遇(大公司才有,小公司就沒有),還是應該讓每一位受僱者都享有公平的請求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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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勞動法規中的實用重點,你能果斷答對,代表法學基本功非常扎實。 首先要提醒一個最新考點:原法規現已正式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依據該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這項重要權利完全沒有企業僱用員工人數的門檻限制**,因為育兒是基本勞動權益,不應因公司規模大小而剝奪。 本題難度不高,鑑別度主要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會將不同條文的人數門檻搞混。例如同法第19條的「減少或調整工時」,原本是針對僱用30人以上的雇主(不過現行條文已增訂:僱用未滿30人之雇主,經勞雇雙方協商合意亦得適用調整工時)。你能清楚區分出「育嬰留職停薪」適用於全體受僱者,沒有被其他選項的數字干擾,觀念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