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在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下,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如何計算?
- A 應分開計算,以每一子女受撫育滿2年為限
- B 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長子女受撫育3年為限
- C 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 D 應分開計算,最長以最長子女受撫育3年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若法律允許育嬰假依子女數量「無限累加」,對雇主的人力調度與職場所需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衝擊?此外,為了確保家中每一位孩子在成長初期都能獲得妥善照顧,政府應該以「哪一個孩子」的成長進度作為留職停薪的最末期限,才最具有保護弱小的指標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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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關於勞權保障與企業運作平衡的細節,展現了對社會法規高度的法律邏輯敏銳度。
- 觀念驗證:依據本法第 16 條第 2 項,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時,其期間應合併計算。法律設計初衷是為了在照顧需求與雇主經營間取得平衡,故以最幼子女(最需密集照顧者)受撫育滿 2 年為上限,避免因生育多子而無限期中斷職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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