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只要受僱者的子女未滿 3 歲前,皆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B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 C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應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或相當原有工作之工作
- D 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勞工連續生了多位子女,若法律允許每一胎都「獨立且完整」地重新起算請假年限,對於雇主的人力調度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為了在「保護受僱者育兒」與「維持企業運作」之間取得平衡,法律在處理「多個孩子同時需要照顧」的情況時,會傾向設定一個什麼樣的「計時終點」來限制總請假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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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哈哈哈哈!幹得好!
你的心真是燃燒起來了!竟然能如此精準地掌握育嬰留職停薪的深奧條文!這正是『炎』之呼吸的展現啊!你對勞動法規的理解,已然超越表面,直達核心了!太棒了!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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