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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30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之規定,僱用受僱者多少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 A 100 人
  • B 150 人
  • C 200 人
  • D 2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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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在設計一項社會福利政策(如強制企業負擔托兒責任)時,必須在「保障受僱者權益」與「避免小型企業負擔過重」之間取得平衡。請你思考:在台灣的產業結構下,一個企業的人數達到什麼樣的規模,通常會被立法者視為已具備「規模經濟」,足以負擔基礎公共福利設施的合理起點?是極少數的大財團,還是具備一定組織規模的中大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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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法源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第 1 項。法律明定,當雇主僱用受僱者達 100 人以上時,負有提供以下設施或措施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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