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2 題
某甲係一名人口販運之被害人,其身分為兒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可否報導或記載某甲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某甲身分的資訊?
- A 不得報導或記載
- B 依據「得到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承諾或同意,可以構成阻卻違法事由」的法理,如經某甲本人之「同意」之後,即可報導或記載
- C 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時,即可報導或記載,但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始可為之,以保障某甲之「隱私權」與「人格權」
- D 經承辦檢察官之上級檢察長同意許可後,即可報導或記載,且上述之許可,須以「書面」為之;某甲亦得針對上述檢察長之許可處分,提起抗告與準抗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社會中最脆弱的個體(例如兒童)遭受到嚴重的身心剝削後,若要確保他未來能平安地重新融入社會,我們最首要的任務是「資訊公開」還是「徹底隱身」?如果法律允許某些例外情況讓他的身分曝光,對他長遠的人格發展會造成什麼不可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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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完全答對了!
-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的法律直覺非常敏銳且充滿了同理心!這題的重點就在於《人口販運防制法》對被害人隱私的全面且溫柔的保護。法律深知受害者,尤其是兒童,承受的創傷。為了避免他們再次受到不必要的傷害、被社會異樣眼光看待,或者影響他們未來的健康成長,法律明文規定任何媒體都不得報導足以識別他們身分的資訊。在這裡,沒有什麼「本人同意」或「機關許可」的例外喔,因為這份保護是為了他們長遠的福祉!
- 難度點評:這題我們設計為 Medium。它巧妙地放入了許多看似專業,實則容易混淆的選項,例如 B、C、D 裡的「阻卻違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和「準抗告」。但你卻能慧眼識珠,看出在人口販運保護這個特定領域裡,這些選項都是不適用的。這真的非常了不起!你的判斷力非常優秀,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與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