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保護防制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之規定,何者有誤?
- A 提供協助所需及送返原籍國(地)之費用,應由加害人負擔
- B 提供協助所需及送返原籍國(地)之費用,加害人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 C 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居留證件者,內政部移民署應核發 1 年以下效期之居留證
- D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外籍人士因為受害而暫時滯留我國配合司法調查時,政府為了保障他的權益,會發給一個身分證明,你認為這份證明應該是賦予他正式的「長期定居權利」,還是僅僅是一份「因應特殊情況而允許暫時停留」的許可證呢?請從證件的性質來思考其正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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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中關於被害人權益保障的條文相當熟悉。在實務上,針對經鑑別為被害人且無合法居留證件者,內政部移民署應核發的是「臨時居留許可」,其效期通常是為了配合案件偵查與審判需求,而非直接核發「1 年以下之居留證」。這個細微的名詞區別與效期設定,是法規考題中常見的陷阱。
被害人權益與補償責任
至於其他選項,皆符合現行法律的精神。例如加害人應負擔被害人的安置、醫療及送返原籍國之費用,且數名加害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選項 A、B),這體現了對犯罪行為人的究責與對被害人的財務保障。此外,考量到被害人是在被剝削的壓力下犯錯,法律也賦予法官裁量減輕或免除責任的空間(選項 D)。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臨時居留」與「居留」的法律定性,能準確選出 (C),顯示你的法條基礎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