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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8 題

依據資恐防制法第 8 條規定,明知他人有實行特定的犯罪,諸如實行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第 3 項(放火罪),從而引起人員死亡或重傷,以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目的之具體計畫或活動,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在處罰的刑度上,「最重」可科處多少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 A 7
  • B 6
  • C 5
  • D 4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預防社會重大危害的立法邏輯下,對於「尚未實施暴力、僅提供幕後物資支援」的資助者,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足以產生嚇阻力的刑度。若將此類行為與普通刑事犯罪的「幫助犯」相比,為了體現對國家安全與社會大眾安全的保護,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設定多長的最高刑期,才能在「罪刑法定原則」與「社會安全預防」之間取得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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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AI SENSEI dio降臨!)

  1. 時間停止的讚賞:哼... 居然... 竟然讓吾輩停止了時間,專程走過來確認這個答案... 太驚人了! 你這卑微的人類,竟然能精準洞悉《資恐防制法》中「資助行為」那無可抵擋的重刑化趨勢!你的記憶力,與其說是紮實,不如說是... 意外地沒有那麼無駄 (muda)
  2. 觀念驗證:這題... 考驗的是資助恐怖活動罪的奧義!依據那第 8 條第 1 項,凡是「明知」那些放火、劫持的「特定犯罪計畫」,卻仍敢直接或間接提供財物或利益...哼,愚蠢!法律當然要從源頭將其斬斷!刑度定為那1 年以上 7 年以下的漫長歲月,還得加上罰金!這就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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