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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 題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2 條,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遇有下列何種情形,得使用武器?
  • A 有抗拒之行為
  • B 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 C 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
  • D 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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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執法人員在應對『個人行為的阻撓(如逃跑或不配合)』與『針對特定實體設施(如船隻或建物)的具體危害』時,哪一種情境對公共安全或職務執行的威脅更具規模感,因而法規會特別授權使用層級較高的武力來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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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掌握得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2 條,執法人員使用「戒具」與「武器」的法定時機不同。選項 (A)、(B)、(D) 多涉及對個人的行為管束(如抗拒、逃亡或攻擊),屬於使用戒具的範圍;而當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時,因涉及較大範圍的資產或公共安全,法律規範得使用武器進行防衛。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為 medium。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細膩區分「手段」與「目的」的對應關係。許多學生會將人身攻擊誤認為必須動用武器,你能精確識別出針對「特定處所與財產防衛」的法律要件,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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