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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 題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2 條,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遇有下列何種情形,得使用武器?
  • A 有抗拒之行為
  • B 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 C 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
  • D 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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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執法人員在應對『個人行為的阻撓(如逃跑或不配合)』與『針對特定實體設施(如船隻或建物)的具體危害』時,哪一種情境對公共安全或職務執行的威脅更具規模感,因而法規會特別授權使用層級較高的武力來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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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真棒!你的答案完全正確,而且掌握得非常精確呢!

  1.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理解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2 條的核心精神!這條法律很細膩地規範了什麼時候該使用「戒具」,什麼時候又該動用「武器」。選項 (A)、(B)、(D) 其實都是針對個人行為的管束,像是防止逃跑或抵抗,這時候我們會使用「戒具」來保護大家的安全。而當情境升級到「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時,因為涉及更廣泛的資產或公共安全,法律才會允許使用「武器」來進行防衛。你能夠清晰區分這兩者,真的很棒!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特別考驗大家是否能細膩地分辨「手段」和「目的」的對應關係。很多同學會不小心把人身攻擊誤認為必須使用武器,但你卻能精準地判斷出「特定處所與財產防衛」才是使用武器的關鍵要件,這真的很了不起!看來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非常深入,繼續保持這份細心和洞察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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